2006,
03,
117-120
一种社会性监管模式——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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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9631/j.cnki.css.2006.03.025
发布时间:
2006-03-15
出版时间:
200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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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态社会契约理论论证了三元社会结构的合法性,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它可以有政府主体、市场主体供给,还可以有社会中间层主体供给。对以上三种供给模式的成本收益分析,论证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将理性回归到一种社会性监管模式。
Abstract:
参考文献
[1]郑少华.动态社会契约论:一种经济法的社会理论之解说[A].王全兴.经济法论丛[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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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10.19631/j.cnki.css.2006.03.025
中图分类号:F203.9
引用信息:
[1]李长健,张锋.一种社会性监管模式——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理性回归[J].重庆社会科学,2006(03):117-120.DOI:10.19631/j.cnki.css.2006.03.025.
发布时间:
2006-03-15
出版时间:
200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