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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袭性裁判”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长期被忽略的问题,它与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基本原则相违背,其直接后果是造成了被告人对司法制度的不信赖。笔者通过对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存在的“突袭性裁判”的分析,指出正确认识刑事诉讼的本质乃是解决“突袭性裁判”等问题的基本路径所在。
Abstract:[1]学界对“突袭性裁判”的论述多见于民事诉讼法学者的著述,而在刑事诉讼中则较少被提及。就笔者掌握的资料,刑事诉讼中对“突袭性裁判”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法官能否改变罪名”这一问题以及相关的刑事辩护制度,如:龙宗智.法官该不该“确定罪名”[J],法学,1999(3);检察工作中的三个“该不该”[J],人民检察,1998(1);检察官该不该指控罪名[J],法学,1997(11);熊秋红.论刑事辩护制度之理论基础(下)[J],政法论坛,1997(2)等。但如果以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以程序性主体地位的身份有效的参与诉讼并对诉讼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这一标准来看,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可能导致“突袭性裁判”的规定和做法,有鉴于此,笔者拟作一简要分析。
[2]当然司法判决的强制力,即由国家权力来保障判决结果的执行,无疑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但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度,其运作的基础同样来源于人民的信任,否则人民可收回这种信赖,进而重新选择值得信赖的政府。所以从此种意义上说,强制的基础仍然是信赖。
[3]如在一定情况下,审判委员会能对个案中的法官起到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能保障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法律的统一适用;能在法官素质较低,社会威信不高的情况下分担疑难案件中判决的压力等等。对其合理性的分析参见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A],北大法律评论[C],第1卷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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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10.19631/j.cnki.css.2005.08.018
中图分类号:D925.2
引用信息:
[1]颜飞.论刑事诉讼中的“突袭性裁判”[J].重庆社会科学,2005(08):92-95.DOI:10.19631/j.cnki.css.2005.08.018.
200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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