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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学理论认为,流担保条款极易使债权人借债务人一时之穷困获得暴利,损害债务人或出质人利益,有违民法公平原则,因此有禁止的必要。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交易双方获得暴利的机会大大减少;随着民法制度的不断构建,流担保条款在体现意思自治、维护利益平衡等方面具有潜在的巨大优势。以此为思路,展开对流担保条款的多视角的深层探讨,以流担保条款为基础,构建我国权利移转型担保法律制度将是一项有意义的尝试。
Abstract:[1]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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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M].祝娅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8]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①《德国民法典》第1229条、《法国民法典》第2078条第2款、《瑞士民法典》第894条、《日本民法典》第349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73条第2款、中国《担保法》第66条。
基本信息:
DOI:10.19631/j.cnki.css.2007.02.020
中图分类号:D923
引用信息:
[1]吴延学.多重视角下的流担保条款:反思与重构[J].重庆社会科学,2007,No.147(02):94-97.DOI:10.19631/j.cnki.css.2007.02.020.
200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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