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2 | 10 | 25 |
| 下载次数 | 被引频次 | 阅读次数 |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命题是行政法学界讨论持续时间最长的热点问题之一,然而至今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应当从一个更为基础的层面研究这一问题,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政府法治论(行政法治主义);并且从行政法治主义作为出发点构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之模式。
Abstract:[1]李娟.行政法控权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林纪东.行政法[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4.
[4]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6]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A].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7]曦中.平衡论的困境[A]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8]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
[9]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
[10]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①有学者认为对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研究应包括哲学理论基础、宪政学理论基础和法学理论基础三部分。参见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388-391页,杨建顺《从哲学、宪政学、法学的视角反思行政法之理论基础》一文。
②平衡论者究竟是从哪个角度探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命题是存在疑问的,如罗豪才、沈岿《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再谈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于安《试论行政法的平衡论》等文即把平衡论作为反映行政法的本质来理解。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一文中区分了“作为状态的‘平衡’范畴”和“作为方法的‘平衡’范畴”。见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42-55页,第94-104页,第27-41页。
③也有学者持相似的观点“:宪法规范所体现的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行政法治,即:有限的政府,……;有责任的政府,……;政府不但要受到议会制定的规则的限制,而且要受到它自己制定的规则的限制。”参见江必新,张明杰《: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对话》一文,夏勇主编《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376-377页。
基本信息:
DOI:10.19631/j.cnki.css.2006.03.023
中图分类号:D912.1
引用信息:
[1]郭殊.论行政法治主义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J].重庆社会科学,2006(03):106-111.DOI:10.19631/j.cnki.css.2006.03.023.
2006-03-15
2006-03-15